监察体制和内部控制

监察机制

监察委员会的监察

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,公司设有监察委员会,委员由1名兼任监察委员的董事(全职)和3名外部董事担任。兼任监察委员的董事,除参加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之外,还通过与销售、管理部门负责人面谈等方式,对涉及重要事项的经营决策(包括其过程)、以及各位董事(兼任监察委员的董事除外)、执行董事执行该决策的妥适性进行监督。

作为监察委员会讨论的主要内容,主要对制定监察方针、监察计划、撰写监察报告、选举及罢免监察委员会委员长、选举及罢免全职监察委员、评鉴及续聘/不续聘会计监察员、批准会计监察员薪酬以及研究有关董事选任、薪酬方面的决策进行探讨。

内部监察

关于内部监查,我们设立了由董事长直接管辖的业务监查部(截至2024年6月18日成员为7名)。业务监查部负责公正、独立地监查公司的业务活动,确保其正当性和效率。同时,它还会对基于《金融商品交易法》相关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完善情况和运用状况进行评估。非执行董事和监查等委员会定期接受业务监查部实施监查的报告,并确认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业务执行状况。监查等委员会将监查结果通知业务监查部,并与其进行意见交流。根据需要,我们还会向业务监查部提供信息和调查等紧密合作,以实现高效的监查。

会计监察人

德勤会计师事务所

监察合作机制

监察委员会与会计监察人的合作情况

监察委员会在会计年度初期与审计员商讨审计计划、重点审计项目,就监察结果定期听取汇报,并根据需要开会交换信息和意见。此外,监察委员会会现场监督会计监察人的监察工作,出席相关检讨会议,听取有关财务报告、内控情况、改善建议的说明等。监察委员会与会计监察人的合作,有利于更加有效、充实地开展监察工作。

内部监察部门与监察委员会的合作情况

监察委员会针对业务监察部的监察实施情况,定期听取报告,检查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。同时,监察委员会会将监督结果通知业务监察部,并与该部门交换意见。另外,监察委员会可根据需要,向业务监察部提供信息或发出调查委托,双方通过密切配合,高效开展监察工作。

内部监察部门与会计监察人的合作情况

业务监察部定期与会计监察人交换信息等,针对监察计划、监察情况、监察结果等问题,适时与会计监察人会面商讨。

内部控制

本集团于2006年5月10日制定了“内部控制系统相关基本方针”。该方针是为了建立相关机制,藉以实现完善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,确保业务的妥适性。此后,我们还根据公司集团的经营活动及所处环境的变化,持续加以审视和改善。